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路客运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公路客运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四月十日 渝价〔2008〕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交通局(委)、市运管局、市级各汽车运输公司:
近年来,国际国内市场油价持续大幅上涨,造成公路客运企业运输成本明显增加。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07]290号文件精神,为适当缓解公路客运成本增支压力、促进公路客运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
一、根据近期国内柴油价格变动情况,燃油附加收取标准核定为:以营运里程
二、燃油附加由汽车客运站代收代付。燃油附加必须在客票上单独标示并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各汽车客运站按相应收费站级标准提取客运代理费后,应将收取的燃油附加按月返还车辆实际用油经营者。同时应将相关事项在车站醒目处张贴公示,告知乘客和经营者。
三、公路客运收取燃油附加后,由我市开往市外的客运线路,市内部分按我市标准执行,市外部分按当地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全程实行分段计算、累计加总。尾数收舍按渝价[2005]26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以及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的农村客运不得收取燃油附加。
五、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运价格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违反现行票价政策、擅自提高燃油附加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附表:
燃油附加额表
客运里程(公里) |
燃油附加额(元/人次) |
25(含)以内 |
0.50 |
25以上—50(含) |
1.00 |
50以上—75(含) |
1.50 |
75以上—100(含) |
2.00 |
100以上—125(含) |
2.50 |
125以上—150(含) |
3.00 |
150以上—175(含) |
3.50 |
175以上—200(含) |
4.00 |
200公里以远,以此类推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