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渝道路杨柳嘴至道真石仁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渝道路杨柳嘴至道真石仁段
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渝价〔2008〕349号
南川区物价局、交通局:
你们报来的《 关于渝道路南川大铺子至道真石仁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川物价文[2008]6号)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2001]70)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渝道路二期工程杨柳嘴至道真石仁段全长
二、收费标准:
车型 |
大有站 |
摩托车(二、三轮) |
2元/车次 |
10座(含)以下客车 1吨(含)以下货车 |
12元/车次 |
11-30座(含)客车 1-3吨(含)货车 |
18元/车次 |
31-50座(含)客车 3-5吨(含)货车 |
25元/车次 |
51座以上客车 5-10吨(含)货车 |
6.4元/吨次 |
10-15吨(含)货车 |
5.12元/吨次 |
15吨以上货车 |
4.48元/吨次 |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3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降幅后15吨货车计算费额的,一律按降幅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2007]41号文的批复,在该段公路K41+500处,设置大有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过站双向式收费。你司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部分车辆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待全市地方公路对货运车辆实施计重收费试点时,该路段可试行计重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通知。
四、渝道路二期(杨柳嘴至道真石仁段)正式收费时间从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5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为重庆市南川区公路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七、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它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