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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永峰公路收费站点和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0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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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调整永峰公路收费站点

和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渝价〔2008388

 

 

永川区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报来《关于永峰公路郑家坝收费站与来苏收费站收费标准的请示》(永发改委[2008]8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审查相关资料后同意并站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标准如下:

车辆类型

郑家坝收费站

摩托车(二、三轮)

1/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

1吨(含)以下货车

5/车次

1130座(含)以下客车

13吨(含)以下货车

7/车次

3150座(含)以下客车

35吨(含)以下货车

8/车次

51座(含)以上客车

5吨(含)以上货车

2/吨次

1015吨(含)货车

1.6/吨次

15吨(含)以上货车

1.4/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重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

4、通过来苏验票站的过往车辆,如未购买郑家坝站车辆通行费票的按以上各类车辆通行费标准补交。已缴纳车辆通行费的,通过郑家坝站应免缴通行费。

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永峰公路收费主体的批复》(渝府〔200866号)文件规定,将该路的永川站、宝峰站合并为郑家坝收费站,保留来苏支线验票卡,在永峰公路设郑家坝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双向收费。来苏验票站对未买票车辆亦按郑家坝站收费标准,实行双向收费。

三、收费主体:永川区交通局。

四、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渝府〔200866号文的有关规定,收费年限为1999812019731

五、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六、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30人以内。

七、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偿还公路贷款本息和收费人员正常经费开支及道路维护,并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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