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成品油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九月五日 渝价〔2008〕425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川渝重庆分公司,重庆龙禹石油有限公司:
针对我市成品油价格政策执行中反映的问题,经我局认真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成品油价格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机构用户成品油批发起点。除发电企业、公共交通、长途汽车客运以及客渡、车渡用油户外的机构用户,汽、柴油批发起点上调至50吨。取消煤油批发起点。
二、关于成品油运费问题。对直销配送上门的机构用户,可由配送企业按距用户最近加油站至配送目的地据实收取运费;如用户到油库自提油品,应扣除油库到距用户最近加油站之间的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