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大峰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大峰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渝价〔2008〕445号
永川区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联合报来《关于大(涧口)(宝)峰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永发改委[2008]56号)文件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2001]70)文件规定,经我们研究后,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大(涧口)(宝)峰公路起于永川区双石镇大涧口村,经阴山林场、红炉镇、来苏镇、止于宝峰镇泸永桥与永峰公路平交,全长
标准 车型 |
大涧口站 |
宝峰站 |
摩托车(二、三轮) |
2元/车次 |
2元/车次 |
10座(含)以下客车 1吨(含)以下货车 |
3元/车次 |
3元/车次 |
11—30座(含)客车 1—3吨(含)货车 |
5元/车次 |
5元/车次 |
31—50座(含)客车 3—5吨(含)货车 |
9元/车次 |
9元/车次 |
5-10吨(含)货车 51座以上客车 |
2元/吨次 |
2元/吨次 |
10-15吨(含)货车 |
1.6元/吨次 |
1.6元吨次 |
15吨以上货车 |
1.4元/吨次 |
1.4元吨次 |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按相关文件规定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永川市大涧口至宝峰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渝府[2002]108号文件规定,该路段设置大涧口收费站和宝峰收费站,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永川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部分车辆采取适当的优惠政策。
三、收费主体为永川区交通局。
四、大(涧口)(宝)峰公路正式收费时间从
五、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六、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35人以内。
七、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偿还公路贷款本息和收费人员正常经费开支及道路维护,并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