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渝巫公路江口至农坝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渝巫公路江口至农坝段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渝价〔2008〕457号
重庆市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的《关于渝巫公路江口至农坝段收取车辆通行费及确定收费年限的请示》(渝交旅文[2008]11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国家及地方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该段公路的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渝巫公路江口至农坝段,起于开县与云阳交界的山叉溪,沿省道102线,经大枫香坪、向阳乡、王家坡隧道、朱家磅,止于云阳江口镇,全长
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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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滩站 |
摩托车(二、三轮) |
2元/车次 |
1吨(含)以下货车,10座(含)以下客车 |
7元/车次 |
11-30座(含)客车,1-3吨(含)货车 |
11元/车次 |
31座以上客车 ,3-5吨(含)货车 |
14元/车次 |
5-10吨(含)货车 |
3元/吨次 |
10-15吨(含)货车 |
2.4元/吨次 |
15吨以上货车 |
2.1元/吨次 |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
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准载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先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收取的费额,一律按10吨货车的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收取的费额,一律按15吨货车的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关于巫山至巫溪等公路设置收费站的批复》(渝府〔2006〕244号)文件的规定,同意在渝巫公路江口至农坝段公路K25+090处设置团滩一个主线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
四、收费期限
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2004〕104号文的规定,该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25年。即从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
重庆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余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通行费。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