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国道210线江巴桥至北渡桥江津段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更正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国道
210线江巴桥至北渡桥江津段公路收取车辆
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更正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渝价〔2008〕513号
江津区物价局、交通局:
市物价局、市交委发《关于国道210线江巴桥至北渡桥江津段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渝价[2004]165号)中第三条有关“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实行月票制度,车辆范围、月票标准和办法,由铜梁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有误。
经商市交委,现更正为“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实行月票制度,车辆范围、月票标准和办法,由江津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原渝价[2004]165号文的其它内容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