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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小水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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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小水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一月八日 渝价〔200910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

针对当前小水电企业电价及电量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为支持小水电事业发展,缓解企业经营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规定,取消原对小水电上网电量执行的负荷曲线考核办法,电网企业对小水电上网电量必须实行全额收购,并认真执行政府定价,严禁以负荷曲线考核、弃水电量、超发电量等名义限量压价。

二、在国家出台新的电价政策前,对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含)以下小水电站,电网与小水电互送电量,仍按1986年国家经委、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小水电电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86]水电财字第119号)规定,在同一月同计算点(表计装在产权分界点)按高峰、低谷时段分别予以互抵。互抵后,凡小水电多送电网的电量,按上网电价执行;凡电网供小水电的电量,按电网电价执行。

三、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市财政、市物价局、市水利局《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渝财综[2008]209号)有关政策规定,凡经营困难的小水电企业,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暂缓缴纳水资源费。

四、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电价监管,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价格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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