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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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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调整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价格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渝价〔2009464

 

黔江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力销售价格的请示》(黔江物价文[2009]5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和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渝价[2009]408号)精神,为疏导突出电价矛盾,推进电价改革,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经我局研究,同意适当提高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进一步规范水电上网电价管理,完善水电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网统调水电机组,本次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调价后仍低于同期分档上网电价的,按分档电价标准执行;20087月及以后投产水电机组按分档上网电价标准执行(见附件一)。对水电站装机容量的界定,根据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批复文件,按照同一流域、同一投资主体、一点并网的电厂容量总和确定。

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以下的水电站,具有季调节性能及以上的,在分档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水电站调节性能按库容调节系数确定,库容调节系数达到3%的为季调节性能及以上的水电站。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统调的水电站调节性能,由黔江区物价局会同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发、供电企业依据相关资料进行认定。

(二)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83元;安装脱硫设施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机组,经市物价局确认后,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2.0分钱。新投产燃煤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二、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85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

三、《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供电企业对直供和趸售用户的最终电价,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除表列价格外新增类别用电价格另行报批。

四、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直供区域实施的调峰电价制度仍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乌江电力公司实行丰枯电价的批复》(渝价[2004]70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市有关规定,继续严格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1231抄见电量起执行。

七、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局和供电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水电分档上网电价表

 2、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网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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