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经信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

日期: 2010-02-05
字体: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经信委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

《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二月五日 渝价〔201036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信委(经委、经贸委),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市主力燃煤电厂和大型水电企业:

为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给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市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执行,其中生物质能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77元,风能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1元。

二、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自用的生产用电执行当地目录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类电度电价标准,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分时电价和基本电价。发电企业向电网购买的其他电量仍按国家分类电价执行。

三、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在发电机端加装电能量计量表计和采集终端,对不具备电量计量条件的企业,可按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和重庆电网统调机组上一年度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确定发电量。自备电厂征收基金及附加费的电量根据发电量扣除其上网电量和发电厂厂用电量后按规定标准征收。对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存在争议的报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