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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经信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

日期: 201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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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经信委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

《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渝价〔2010177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经贸委),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

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遏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规范电价管理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纠正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行为、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清理整顿和规范电价管理秩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市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保障。为此,各区县价格、节能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贯彻《通知》精神,认真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取消电价优惠。按照《通知》要求,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生产用电价格调整到比大工业电价低10%的水平,即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1-10千伏0.541元,35-110千伏以下0.518元,110千伏0.505元,220千伏及以上0.496元。该价格自201061用电量起执行。基本电价标准和电度电价中所含基金、资金、附加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万州区、涪陵区地方电网销售电价同步调整。立即停止执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高耗能企业或产业园区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取消对北部新区生产性企业电价优惠每千瓦时0.05元的政策。未经国家批准,不得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

三、完善差别电价。根据《通知》规定,自201061用电量起,调整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标准,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执行电价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上调为0.10元和0.30元。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我市公布的企业名单执行。市经信委牵头开展全市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动态甄别和更新工作。

四、实行惩罚电价。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能源消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160号)规定执行,即超过限额标准20%以内的,超额部分用电价格加收10%;超过限额标准20-50%以内的,超额部分用电价格加收15%;超过限额标准50-100%以内的,超额部分用电价格加收20%;对能源消耗超过限额100%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具体执行企业和产品名单,由市经信委另文公布。

五、清理整顿电价。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严禁自行调整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电网企业不得以跨区送电、超基数电量等各种名目变相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得执行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电价优惠政策。

六、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向当地政府汇报,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各电网企业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电价政策,坚决停止执行各种违规优惠电价措施。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将自查自纠情况于64日前如实上报市物价局和市经信委。国家有关部委和市级有关部门将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继续违反国家电价政策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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