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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通知

日期: 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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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核定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

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一日 渝价〔2010179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浙江、江苏和重庆省(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1013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电网输配电价执行两部制电价。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的电量电价(不含线损)为每千瓦时0.113元,其中,11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091元,22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070元。基本电价执行重庆市电网现行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的基本电价标准。

二、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电网线损率按6.87%计算,单位线损电价=直接交易电量上网电价×线损率/1-线损率)。

三、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电力用户应按照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的有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输配电价标准,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规定,我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具体方案,待上报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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