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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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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

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

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一日 渝价〔2010180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重庆燃气(集团)公司,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川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近年来国际、国内能源市场的供需情况,为解决国内天然气价格偏低的突出矛盾,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天然气资源优化配置,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文件,决定适当提高国产天然气出厂价格。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230元。调价后我市各类用户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立方米分别为:化肥用气0.920元,直供工业用气1.505元,城市燃气转供工业用气1.550元,城市燃气转供除工业外的其它用户用气1.150元。

二、扩大天然气价格浮动幅度,出厂基准价格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双方签定合同气价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整。 

以上价格调整自201061日起执行。

三、主城九区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全市压缩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报送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四、除主城九区以外的城市天然气和乡镇独立管网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紧安排天然气调价水平,合理简化气价分类,进一步落实工商用气同价政策。对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

五、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加强资源合理调配,做好天然气生产和供应工作,充分保障市场供应,同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气价政策。

六、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各区县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缓调价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天然气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同时加强天然气调价政策宣传,做好新闻舆论的正确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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