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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包茂高速公路重庆黔江至洪安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日期: 201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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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包茂高速公路重庆黔江至洪安段

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渝价〔2010330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渝湘高速黔江至洪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高速文[2010]342号)收悉。根据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渝湘高速黔江至洪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包茂高速(包头至茂名,G65)公路重庆黔江至洪安段是国家高速公路网包茂高速公路的一部分,也是我市“二环八射”主骨架公路重要组成部分,起于黔江濯水镇,沿阿蓬江跨319国线,经余家沟、酉阳县黑水镇、龙池铺、钟多镇、江丰、板溪、玉屏,溪口、石桥、石耶、雅江,止于洪安,全长138公里,全线设计为双向四车道,整体式路基宽度24.5M,设计车速80公里/小时,总投资概算为107.45亿元。按照政府要求,包茂高速公路重庆黔江至洪安段计划在今年9月份建成通车。

二、包茂高速公路重庆黔江至洪安段经市政府以渝府【200593号批准了收费立项,以渝府[2010]85号文件批准包茂高速公路重庆黔江至洪安段设置阿蓬江、黑水、桃花源、酉阳、板溪、龙潭、玉屏、秀山、雅江、洪安等十个匝道收费站和渝湘主线收费站。

收费主体为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三、包茂高速公路重庆黔江至洪安段收费标准根据《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26次常务会议纪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134号)以及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重庆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价[2007]272号)的有关精神制定。

通行包茂高速公路重庆黔江至洪安段的载客类汽车通行费收费标准以一类车为基数,按照0.5/车公里计收,酉黔隧道、葡萄山隧道、老虎山隧道分别收取5/车次通行费,车型分类按《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收费系数为12345;载货类汽车不超限情况下高速公路通行费基本费率按0.080/吨公里,酉黔隧道、葡萄山隧道、老虎山隧道分别按0.80/吨座次计收桥隧通行费,超限情况下收费标准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13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为便于操作,加快车辆进出站通过速度,车辆通行费一律收取现金,实行5元进制,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每车次收费低于五元的一律按五元计收”的原则收取。

五、凡通行包茂高速公路重庆黔江至洪安段的机动车辆,除符合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免费车辆外,一律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收取,采取各收费站进站发IC通行卡,出口回收IC卡并缴费出票的方式。

六、收费单位在收费时应设立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收费人员应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文明服务,按章收费。各收费站和收费人员应主动接受物价、交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七、偷逃通行费的车辆,除补齐应交的车辆通行费外,另按《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伪造车辆通行费票、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根据市政府渝府发[2001]70号文件的规定,包茂高速公路重庆黔江至洪安段从2010 926 日起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试收费期限两年,即20109262012925

 

附件:《包茂高速公路重庆黔江至洪安段各区间里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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