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3年9月26日 渝价〔2013〕3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司法局,市公证处: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的规定,为减轻群众负担,结合我市公证工作实际,决定降低公证服务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改为按受益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每件最低收费200元。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二、各公证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实施收费处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制定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5]645号)中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