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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价格管理的通知

日期: 20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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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完善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价格管理的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渝价〔2010389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

为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规范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价格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轻用户负担,促进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可持续发展,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价格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环节实行综合费率管理,从出厂到最终销售的综合费率(含进货运杂费)39.39%,其中经营费率为31.25%,进货运杂费率为6.2%

经营费率中市级为5%(其中,1%为全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信息化费用),区县(自治县)级25%

进货运杂费率作为区县(含自治县)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企业计价因素,市级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企业不收取;进货运杂费率中,距离市内生产企业比较偏远、民用爆破器材用量少的潼南县、城口县、巫溪县、巫山县、奉节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黔江区等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在进货运杂费率6.2%的基础上上浮12个百分点,报市物价局备案;

销售价格采取顺加作价,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价格作价公式如下:

市级公司销售价格﹦工厂实际销售价×(15%+税金

区县公司出库销售价格﹦市级公司销售价格(不含税)×(125%)×(16.2%+浮动费率1%2%+税金

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企业现实际执行的两级差率总和低于本通知规定总差率的,按原水平执行。确需按本通知规定总差率执行到位的,报市物价局批准。

二、民用爆破器材实行最高差率管理。对农民用于非经营的民用爆破器材价格适当优惠,优惠方案由市级公司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销售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户购买数量下浮执行。

三、按照《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实行配送的用户,或不在规定范围内但用户要求提供配送服务的,配送费的收取办法如下:

(一)一车次配送一个用户的按核定标准收取配送费用;

(二)一车次配送多个用户的,由多个用户按配送量的比例分摊配送费用,鉴于上下车次数的增多需要增加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时间耗费等因素,各用户在分摊费用的基础上另加收30%的配送费用;

(三)配送单位如果一次性配送量不满足用户经公安机关许可的需求量(按安全要求分次配送的除外),配送费用只能按实际配送量占需求量的比例收取;

(四)配送费的收费标准:

1、一次性满足用户经公安机关许可的需求量1吨以下:

15公里内(含15公里)按150元标准取费;

1630公里(含30公里)按230元标准取费;

3145公里(含45公里)按305元标准取费;

4660公里(含60公里)按375元标准取费;

6175公里(含75公里)按440元标准取费;

76公里以上按500元标准取费。

2、一次性满足用户经公安机关许可的需求量12吨:

15公里内(含15公里)按200元标准取费;

1630公里(含30公里)按280元标准取费;

3145公里(含45公里)按355元标准取费;

4660公里(含60公里)按425元标准取费;

6175公里(含75公里)按490元标准取费;

76公里以上按550元标准取费。

3、一次性满足用户经公安机关许可的需求量2吨以上:

15公里内(含15公里)按250元标准取费;

1630公里(含30公里)按330元标准取费;

3145公里(含45公里)按405元标准取费;

4660公里(含60公里)按475元标准取费;

6175公里(含75公里)按540元标准取费;

76公里以上按600元标准取费。

以上收费标准已包含回收费用。

路况破损严重或未硬化的,可在上述计费的基础上按实有路况较差公路里程增加取费,但不得超过运距公路均价的10%,具体配送路线的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各民用器材爆破服务作业单位在收取爆破服务费时,不得再重复收取民用爆破器材配送费。

四、本通知试行一年,从2010121日起执行,原渝价【200532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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