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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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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渝价〔2010439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交通局(委)、市运管局、市级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

近一个时期,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内成品油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为改善市场供应,促进石油资源节约,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决定自20101222零时起调整成品油价格,零号柴油每吨价格已调整为7945元。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10]414号文件精神以及《重庆市公路客运实施油价和运价联运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调整市内公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近期国内柴油价格变动情况,燃油附加收取标准:营运里程25公里(含)以内,燃油附加收取标准调整为1.00元(具体燃油附加额见附件)。营运里程测算以渝价[2009]461号文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燃油附加由汽车客运站代收代付。燃油附加必须在客票上单独标示并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各汽车客运站应将收取的燃油附加全额按月返还车辆实际用油经营者,同时应将相关事项在车站醒目处张贴公示,告知乘客和经营者。

三、公路客运收取燃油附加后,由我市开往市外的客运线路,市内部分按我市标准执行,市外部分按当地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全程实行分段计算、累计加总。尾数收舍按渝价[2009]46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以及享受国家燃油补贴(含过去已享受或现在已申报燃油补贴)的客运车辆一律不得收取燃油附加。

五、使用CNG但未享受国家天然气CNG价差补贴的从事公路客运的车辆(不含出租汽车)可参照此次燃油附加标准收取。

六、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运价格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违反现行票价政策、擅自提高燃油附加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七、本次燃油附加标准自20101230零时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后,市物价局、市交委之前有关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燃油附加额表

 

    附件:

 

燃油附加额表

客运里程(公里)

燃油附加额(元/人次)

25(含)以内

1.00

25以上—50(含)

1.50

50以上—75(含)

2.50

75以上—100(含)

3.00

100以上—125(含)

4.00

125以上—150(含)

4.50

150以上—175(含)

5.50

176以上—200(含)

6.00

201以上—225(含)

7.00

226以上—250(含)

7.50

251以上—275(含)

8.50

276以上—300(含)

9.00

301以上—325(含)

10.00

326以上—350(含)

10.50

351以上—375(含)

11.50

376以上—400(含)

12.00

401以上—425含)

13.00

426以上—450(含)

13.50

451以上—475(含)

14.50

476以上—500(含)

15.00

501以上—525(含)

16.00

526以上—550(含)

16.50

551以上—575(含)

17.50

576以上—600(含)

18.00

601以上—625(含)

19.00

626以上—650(含)

19.50

651以上—675(含)

20.50

676以上—700(含)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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