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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火车站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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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火车站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渝价〔2011221

 

四川西南铁路国际旅行总社重庆分社:

你社报来有关调整火车站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社代步车(含随身携带物品)、茶座标准由5/人次调整为10/人次。

二、你单位在设立收费茶座候车厅的同时,必须保证其它免费候车厅为旅客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小件寄存2小时(含)以内每件收费5元,224小时(含)每件收费10元;超过24小时的,每24小时收费10/件(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

四、火车站必须坚持旅客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客乘座代步车和进入收费候车厅。

五、你单位在执行本收费标准前应持本文到重庆市物价监督检查分局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接受旅客监督。

六、以上收费标准自201171执行。原我局所发文件和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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