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审定部分汽车客运站试行收费等级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审定部分汽车客运站试行收费等级的通知
二○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根据《重庆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渝价[2008]540号)文件规定,市物价局、市交委对部分经市运管局审核收费等级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进行了抽检复核,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市运管局初审的沙坪坝汽车客运站、开县中心汽车客运站、奉节汽车客运站、巫溪长途汽车站的收费等级(具体收费等级见附表)。
二、此次审定的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为试行等级,试行期限1年。
三、在试行收费等级实施期间,汽车客运车站要严格按照渝价[2008]540号文件要求,对车站软硬件服务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按文件规定完善正式收费等级的申报手续;2012年7月1日前未取得正式收费等级或申报后评审未达标的汽车客运站,其收费等级自动降一等级执行。
四、汽车客运站应持本文到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并在车站醒目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各区县(自治县)物价、交通部门要督促本辖区汽车客运站按照渝价[2009]540号文件精神,试行新的收费等级,要对辖区道路客运市场的稳定负责。
六、市运管局要加强对汽车客运站试行新的收费等级的监督指导工作;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要加强对超标准执行收费等级等各类价格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维护旅客及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渝价[2009]540号和渝价[2010]19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