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供重庆市化工(肥)企业和城市燃气企业天然气价格结算有关问题的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中石油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供重庆市化工(肥)
企业和城市燃气企业天然气
价格结算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
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明确重庆市化工(肥)企业、城市燃气公司天然气价格结算方式有关事宜的请示》(西南油函〔2011〕98号)收悉。为认真执行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促进天然气价格结算的“公平、公开、公正”,保障供用气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从
二、原则上对化工(肥)企业实际生产碳铵、氯化铵、尿素三种产品的生产用气按化肥用气价格结算,其它化肥产品的认定需报我局另行审核。除我局已审核过的化肥产品外,用气企业其它产品的生产用气、燃气锅炉用气按工业用气价格结算;用气企业食堂、员工宿舍用气按居民用气价格结算。
三、城市燃气企业应根据实际销售的分类用气量,对照国家规定的天然气价格类别结算。
四、你公司应每年组织对各化工(肥)企业实际产品生产用气结构及城市燃气企业实际分类销售结构进行调查核实,所取得的用气企业上一年度用气结构调查结果应与用气企业协商一致后,作为当年用气价格结算的依据。如当年化工(肥)企业和城市燃气企业结构变化较大的,也可及时提出与你公司协商,按实际情况结算。双方对调查结果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的,可由你公司或由用气企业报我局审定。原化工(肥)企业化肥用气、工业用气计划指标不再作为天然气价格结算的分类依据。
五、中石化及市内其它天然气生产企业供化工(肥)企业、城市燃气企业的用气结算价格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