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对云阳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物价局对云阳县
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民用
爆破器材流通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
你委关于转报《云阳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执行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价格的请示》(云民爆文【2010】15号)的报告收悉。经我局研究,同意云阳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价格管理的通知》(渝价【2010】389号)文件规定的进货运杂费率6.2%的基础上上浮1-2个百分点,具体浮动幅度由你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