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对开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物价局对开县
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
开县发展和改革委:
你委报送的《关于将开县纳入区县民爆器材进货运杂费率上浮序列的请示》(开发改文【2010】597号)收悉。经我局研究,同意开县民用爆破器材公司在执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价格管理的通知》(渝价【2010】389号)文件规定的进货运杂费率6.2%的基础上上浮1-2个百分点,具体浮动幅度由你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