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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供水企业收取二次供水加压运行费的复函

日期:2011-09-26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供水企业

收取二次供水加压运行费的复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渝价函〔2011163

 

重庆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主城供水企业收取二次供水加压运行费的请示》(渝水股文[2011]33号)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116号)精神,鉴于在现行投资和管理体制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二次供水价格的时机尚不成熟,主城供水企业开展二次供水服务收取加压运行费,可暂按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利益、用户公平负担和兼顾用户承受能力的原则,以供需双方合约的方式确定。利润水平不超过二次供水运行成本的5%计算(二次供水的运行成本应包括实际供水损耗、电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费、人员工资、水池清洗费、日常修理维护费、合理利润及税金)。但不得向供水标高范围内的用户收取二次供水运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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