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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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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渝价〔2012180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重庆丰盛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为运用价格政策引导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上网电价政策。先以入厂生活垃圾处理量按每吨折算280千瓦时确定上网电量,并按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含税)执行;其余上网电量按重庆境内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执行。该政策自201241日起执行,适用于200611日后核准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二、电费结算办法。市电力公司每月先以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和垃圾发电标杆电价进行预结算。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每半年(即每年的7月和次年1月)向市物价局报送经市市政委核查的垃圾处理量和与电网企业核对后的上网电量数据,市物价局据此核定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和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市电力公司依据市物价局核定电量,与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进行清算。

三、价格监管要求。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必须准时、真实、完整地提供发电项目垃圾处理量、发电量、上网电量等数据,市电力公司应严格按照价格政策及时、足额进行结算和清算。若企业有虚报、瞒报数据或是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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