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交通委员会关于变更渝合高速公路收费主体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交通委员会
关于变更渝合高速公路收费主体的批复
二○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变更渝合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主体的请示》(渝高速文[2011]5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渝合高速公路收费主体的批复》(渝府[2011]67号)精神,变更渝合高速公路收费主体为重庆渝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费性质和收费期限不变。
二、客车收费按照《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内环外移后重新明确高速公路客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303号)执行。
三、货车收费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13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