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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社区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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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规范城市社区服务设施用电价格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渝价〔2012201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支持我市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建设,规范城市社区服务设施用电价格管理,针对近期部分区县反映城市社区用电价格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的问题,经与市民政局研究,现就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综合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的有关规定,对城市社区服务设施用电应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为此,对我市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及综合服务设施(经民政部门认定的 “一站一场七室”),其用电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价格。

二、城市社区服务设施优惠电价的办理,以区县为单位,由区县民政部门向供电企业提供名单。社区居委会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对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现场核实后,从申请认定的次月起按上述电价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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