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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县中心等部分汽车客运站正式收费等级的批复

日期: 201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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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交通委员会

关于开县中心等部分汽车客运站

正式收费等级的批复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渝价〔2012317

 

市运管局: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保护广大旅客、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渝价[2008]540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查,同意市运管局《关于开县等汽车客运站正式收费等级的报告》(渝道运[2012]59号)中确定的部分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批准的客运站见附表)。

二、新批准正式收费等级的汽车客运站应严格执行渝价[2008]540号文件的规定,不得降低车站设施水平和服务质量标准,市价格、交通管理部门将随时检查,对群众投诉多,意见大的汽车站将责令整改,对硬件设施和服务水平整体退步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将降低其收费等级。

三、经批准正式收费等级的汽车客运站应持本文到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并在车站醒目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各区县(自治县)的农村客运车辆的客运代理费和站务费标准按农村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未经审定擅自执行渝价[2008]540号文件收费等级标准等各类价格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维护旅客、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六、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批复有抵触的以本批复为准。

 

附件:重庆市开县等汽车客运站正式收费等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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