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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暂行综合门站价的通知

日期: 201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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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天然气暂行综合门站价的通知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渝价〔2012342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天然气需求持速增长,加之本地气源逐步减少,天然气供求矛盾日趋突出。今年,随着宁夏中卫至贵州天然气管道7月份在重庆开通,大量外购气进入我市,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重庆气源不足的问题。鉴于外地气源价格大大高于本地气,占市场供应的比重也将会逐步提高,为了体现价格公平,有利于从总体上控制工商企业的用气成本,经商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并请示市政府同意,按国家发改委天然气改革方案对川渝地区的定价原则,决定在重庆市范围内对天然气实施暂行综合门站价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商业、集体和CNG气价均按1.97/立方米(含管输费0.16/立方米、配气费0.08/立方米、输差0.03/立方米)的综合门站价执行。

二、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仍按现行门站价格执行。

三、化肥用气门站价格统一按1.3/立方米执行。

四、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严格按上述价格分类执行,对下游用户企业的天然气价格结算,以用户每年度的实际用气结构为依据来区分居民用气、化肥用气和其他用气。

五、上述价格从2012101日起实施,201219月份的外购气仍按渝价[2011]309号文规定的价格执行,今后如遇国家天然气价格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六、各类天然气终端销价按现行管理权限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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