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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暂行综合门站价后对终端销售价格进行临时疏导的通知

日期: 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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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天然气暂行综合门站价后对终端销售

价格进行临时疏导的通知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渝价〔2012383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重庆燃气(集团)公司,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保障我市天然气市场的供应,规范我市外购气价格管理,经市政府同意,从101日起对我市除居民、化肥用气以外的天然气价格暂行综合门站价结算。为疏导城市燃气公司因实行综合门站价而增加的购气成本,现对城市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作临时疏导。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城九区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经城市燃气转供的公用管网工业用气价格由原2.24/立方米上调为2.38/立方米;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专网工业用气价格由原1.844/立方米上调为2.33/立方米。

(二)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专网化肥用气价格由原1.108/立方米上调为1.358/立方米。

(三)商业、集体用气价格由原2.29/立方米上调为2.66/立方米。

(四)居民用气价格暂不调整,仍按现行价1.72/立方米执行。对部队战士食堂、学校学生食堂及非盈利福利机构,按居民价格执行。

(五)全市CNG原料气价由原1.746/立方米上调为2.38/立方米。

二、车用CNG销售价格

由于天然气上游价格的变动,我市车用CNG销售价格由原2.6/立方米上调为3.28/立方米,鉴于我市对车用CNG开征了附加费,为避免CNG终端销售价格频繁变动,此次车用CNG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仍按4.6/立方米执行。

三、煤矿瓦斯气销售价格

根据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水平,对混合瓦斯气(煤层气与天然气的混合气)价格按掺混的热值比作相应调整。具体分类气价为:工业用气由原1.267上调为1.307/立方米;商业、集体用气由原1.73/立方米上调为1.9/立方米;居民生活用瓦斯气暂不调整,仍按现行价0.98/立方米执行。对非混合的纯瓦斯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

四、调价时间:以上价格自2012101零时起执行。201219月份的外购气仍按渝价[2011]309号文相关原则执行,并按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的实际外购气量进行清算。

五、除主城九区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燃气销售价格由当地发改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参照上述原则安排,不得搭车涨价。

六、以上天然气价格调整如遇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变动,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供气企业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对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擅自提价、搭车涨价或变相加价等价格违纪行为及时进行严肃查处。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重庆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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