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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城乡困难家庭免费电量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1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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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落实城乡困难家庭免费电量政策的通知

 

二○一三年一月六日 渝价〔20134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民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各直属单位、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2181号)精神,现就我市对城乡困难家庭执行减免电量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减免政策的对象范围

享受减免政策的对象为:城乡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于每月25日前向重庆市电力公司提供(万州区同时向重庆三峡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当月城乡低保户、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资金发放花名册(电子版)。电网企业对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随意泄密。

二、减免方式

享受减免政策人员应持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有效证件及身份证原件在供电企业营业厅办理减免手续,代办人员应同时提供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居民合表用户中的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对象,由居民合表用户持减免对象的有效证件在供电企业营业厅集中办理减免手续。对享受减免政策人员的用电地址、用电户号发生变更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再次到供电企业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

三、有关事项

(一)每户每月用电量超过10度的享受减免政策家庭,按10度减免;每户每月用电量不足10度的,按实际用电量减免,跨月不结转。

(二)居民合表用户享受减免政策人员,根据实际享受减免政策人员户数,按每户每月10度对居民合表用户用电量给予减免。

(三)每户每月免费电量减免电价标准为居民用电第一档电价标准,即每度0.52元,减免电量实际执行电价为零电价,减免电价标准今后将随国家批复的我市居民用电第一档电价的调整而适时变动。

(四)电网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免费电量,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201271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通过减免手续确认后应享受免费电量的用户,按每户每月10度计算应享受免费电量,对应缴纳电费进行扣减。

五、其他

电网企业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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