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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落实城乡困难家庭免费电量政策的补充通知

日期: 201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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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

落实城乡困难家庭免费电量政策的补充通知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渝价〔2013247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民政局、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落实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城乡困难家庭免费电量政策的通知》(渝价〔20134号文)要求,及时便捷地为城乡困难家庭办理电量减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电量的办理

(一)享受减免政策人员凭有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城市三无人员供养证》以及本人身份证在当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窗口办理电量减免。供电企业不再根据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提供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花名册办理电量减免。

(二)享受减免政策人员提供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城市三无人员供养证》中姓名、身份证号码、发证时间或有效期等信息缺项或有误的,供电企业不得办理。持证人需到当地民政部门完善或修改证件相关内容后,再办理电量减免。

二、免费电量减免方式

对城乡低保户,供电企业凭其持有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标明的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给予电量减免。

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供电企业凭其持有的《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城市三无人员供养证》标明的发证时间起至发证当年12月止执行减免电量政策,若需继续享受减免政策,必须重新到供电部门办理电量减免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对发现以虚假证件资料或不法手段骗取减免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供电企业应立即终止执行免费电量,对已骗取的减免电费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事项仍按《关于落实城乡困难家庭免费电量政策的通知》(渝价〔20134)的规定办理。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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