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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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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

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20131014 渝价〔2013320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主力燃煤电厂:

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国家决定适当调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等环保电价标准。在保持现有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主要利用电煤价格下降腾出的电价空间解决环保电价调整资金来源。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政策

在保持现有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1.5分钱;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1分钱;对除尘排放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除尘电价补偿标准为每千瓦时0.2分钱(详见附件1)。

二、我市火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

(一)适当降低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解决国家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燃煤发电企业脱硝、除尘环保电价资金来源,将重庆市境内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税,下同)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下调1.6分钱。

重庆市境内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131元。

(二)我市环保电价水平

安装脱硫设施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机组,经市物价局确认后,上网电价在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2.0分钱。安装脱硝设施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机组,经市物价局确认后,上网电价在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安装除尘设施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机组,经市物价局确认后,上网电价在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2分钱。

三、上调我市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我市随销售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国家规定的每千瓦时1.5分钱执行,详见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3)、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附件4)。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调价后的标准执行。

四、有关事项

(一)解决我市循环硫化床机组脱硝电价遗留问题。其中重庆松藻电力有限公司2台装机容量15万千瓦循环硫化床机组上网电量和重庆永川发电公司2台装机容量13.5万千瓦循环硫化床余电上网电量执行每千瓦时1分钱的脱硝电价。

(二)华能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安装除尘设施,装机容量36万千瓦的2号机组执行每千瓦时0.2分钱的除尘电价。

(三)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1号机组上网电价按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执行。

五、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3925日起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各区县(自治县)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价格。

(三)电力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区县(自治县)物价部门和供电企业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方案顺利实施。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

3.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4.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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