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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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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

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20131031  渝价〔2013350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动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2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成品油零售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降低75元,即由每吨9520元调整为9445元。

二、0号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降低75元,即由每吨8685元调整为8610元。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执行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未执行配送的,在我市确定的最高批发价格基础上,批发企业按现行运杂费补贴标准执行。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每吨300元。

五、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六、调整后价格自2013111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要做好成品油资源组织工作,加强资源调度,平衡资源供应,保障市场需求。同时要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及时反馈价格执行情况;如出现异常波动,要及时向我局上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要强化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变相涨价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秩序。

 

附件:1重庆市2013年11月1日起汽、柴油批发和零售价格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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