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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车用CNG加气机计量结算单位更改后车用CNG销售价格等值折算的通知

日期: 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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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车用CNG加气机计量结算单位

更改后车用CNG销售价格等值折算的通知

 

20131120 渝价〔2013370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主城各城市燃气公司、市CNG行业协会:

为保证车用CNG加气机(以下简称加气机)计量结果更加准确可靠,确保车用CNG贸易结算更加公平公正,实现与国际接轨,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加气机计量检定规程,将加气机贸易结算单位由体积立方米(m3)更改为质量千克(kg)。经市政府批准,重庆市从201411在我市全面推行车用CNG加气机按质量千克进行贸易结算。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测算,在温度20、压力101.325kPa下,我市车用CNG的标准密度系数为0.6804kg/m3。为配合车用CNG加气机贸易结算单位由体积立方米(m3)更改为质量千克(kg)工作的推进,现将我市车用CNG按体积立方米计算的现行销售价3.65/m3等值更改为按质量千克计算的销售价5.36/kg。本通知自上述加气机贸易结算单位更改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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