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车用CNG加气机计量结算单位更改后车用CNG销售价格等值折算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车用CNG加气机计量结算单位
更改后车用CNG销售价格等值折算的通知
2013年11月20日 渝价〔2013〕3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主城各城市燃气公司、市CNG行业协会:
为保证车用CNG加气机(以下简称加气机)计量结果更加准确可靠,确保车用CNG贸易结算更加公平公正,实现与国际接轨,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加气机计量检定规程,将加气机贸易结算单位由体积立方米(m3)更改为质量千克(kg)。经市政府批准,重庆市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