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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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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31127  渝价〔2013383

 

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天志[2013]3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有关规定,并结合近年来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大幅上升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一)一般危险废物类处置收费标准为:

1)采用焚烧工艺处置,不超过4.5/千克。

2)采用固化填埋工艺处置,不超过3.5/千克。

3)采用直接填埋工艺处置,不超过3/千克。

4)采用废液处理工艺处置,不超过3/千克。

(二)特殊危险废物类及其包装物处置收费标准为:

1)一般废弃化学品及其包装物,不超过20/千克。

2)废弃剧毒化学品和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品及其包装物,不超过3000/千克。  

    (三)以上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均不包括运输费,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至中转场的运输费用,由你公司与委托方协商议定

二、以上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可以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上述收费标准以内适当下浮执行,但不得突破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13年12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服务中心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5]52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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