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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的通知

日期: 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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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

管理的通知

 

          20131212  渝价〔2013399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促进价格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和《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价格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责权

(一)市物价局是重庆市价格行政执法证的管理部门,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具体实施价格行政执法证申领资格的核查工作,负责组织价格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

(二)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本单位申领、换领、补领价格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情况及有关材料,并统一报市物价局审批;应加强本单位持证人员的管理,及时向分局报送价格行政执法证暂扣、注销、吊销等情况。

(三)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价格行政执法证。未取得价格行政执法证的,一律不得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使用其他部门制发的执法证件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价格行政执法证的申领程序和条件

(一)价格行政执法证申领程序:1、申领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2、市物价局审核申领资格;3、申领人接受价格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参加价格行政执法资格考试;4、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制作、颁发执法证。

(二)价格行政执法证申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价格主管部门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2、拟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4、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责任心强;5、熟悉价格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6、参加价格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要求。

(三)下列人员不得申领价格行政执法证:1、不直接从事价格行政执法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3、受党内纪律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行政处分不满两年的;4、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5、年度考核不称职的;6、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四)申领价格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如实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持证资格审查表》;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学历证书复印件;4、人员编制证明材料;5、三张两寸彩色免冠近照。

(五)价格行政执法证遗失、被盗,需申请补领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1、遗失申明材料(持证人在本地县级以上报刊申明作废材料);2、如实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持证资格审查表》;3、三张两寸彩色免冠近照。

(六)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申领价格行政执法证人员的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市编委办公室关于核销基层物价检查事业编制核定行政编制的通知》(渝编办〔2007349号)规定的基层物价所行政编制分配数。

三、进一步加强价格行政执法证的暂扣、注销和吊销工作

(一)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暂扣其价格行政执法证,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暂扣情况报分局备案:1、持证人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2、持证人受到开除以外行政处分;3、持证人被停止履行价格行政执法职责;4、持证人非公务行为使用价格行政执法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5、持证人故意损坏、涂改、复制、转借价格行政执法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6、其他应当暂扣的情形。

(二)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价格行政执法证,并于收回价格行政执法证10个工作日内上交分局予以注销:1、持证人退休;2、持证人调离;3、持证人辞职;4、价格行政执法证5年有效期届满;5、其他应当收回注销的情形。

(三)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价格行政执法证后,并于收回价格行政执法证10个工作日内上交分局予以吊销:1、持证人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2、持证人非公务行为使用价格行政执法证,造成严重后果;3、持证人将执法证复制、转借、抵押、赠送、售卖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4、持证人以证谋私,利用价格行政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5、持证人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6、持证人受到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者被判处刑罚;7、其他应当收回吊销的情形。

四、做好价格行政执法证的备案工作

(一)我市价格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人员信息必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工作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08号)要求,通过《重庆市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在重庆市法制信息网上登记、备案并公示。

(二)分局负责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证、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的录入和备案,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价格行政执法证、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的录入和备案。

(三)执法证件的备案工作是市法制建设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同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市物价局将联合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行政执法证备案工作进行检查,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单位,除扣除目标考核相应分值外,还将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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