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农村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复函
2013年12月31日 渝价函〔2013〕195号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
你所《关于申请延续农村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函》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27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农村土地交易所继续收取农村土地交易服务费。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农村土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农村土地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按农村土地实物和指标交易额的1%向买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二、农村土地交易服务主要内容
1、组织“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等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2、提供农村土地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公布农村土地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3、依法审查交易主体的资格和交易条件及交易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对符合条件并且完成交易的事项出具交易凭证。
三、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必须在经营场所和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应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对土地交易服务费的监督检查,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