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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服务费同城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3-12-31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主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服务费

同城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1231 渝价〔2013422

 

主城区各公共供水企业及相关二次供水经营公司: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主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服务费同城同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后,执行统一的二次供水运营服务收费标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一次供水收费基础上,暂按0.8/立方米收取二次供水设施运营服务费。现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未改造移交前,仍按原约定收费。

二、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公司在开展经营服务时,二次供水运营服务费也要严格执行上述0.8/立方米的收费标准。

三、上述标准自2014年首次抄表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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