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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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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1231 渝价〔2013427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改局,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有土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主要内容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场所,办理土地交易事务,提供土地交易信息。

二、收费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主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可以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收费;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依法建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机构的,其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主城区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机构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除可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外,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费用。

四、国有土地交易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六、主城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部新区。

七、本通知自20141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16号)及对各区县(自治县)土地交易收费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主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主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交易总额

差额累进费率

交费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100万元以下

1.2%

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00万元---500万元

0.8%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0.6%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0.4%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0.3%

5000万元以上---1亿

0.1%

1亿以上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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