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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日期: 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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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20131231  渝价〔2013435

 

重庆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

现将《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自201411日起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做到价格行政执法持证上岗、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发改价检20101993号)(以下简称《执法证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重庆市物价局依法对重庆市境内的价格活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执法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以下简称“检查分局”)负责实施。

    第三条  重庆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实施价格执法,应当根据工作计划、专项检查安排及群众举报等,由检查分局统一安排,依法开展执法活动,严格遵守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  执 法 规 范

 

第四条  执法人员必须为重庆市物价局在编在岗公务员。

第五条  执法人员必须熟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上岗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价格监督检查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件”)。

第六条  除市场检查、办理举报案件和其他特殊情况外,均应当开具《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第七条  执法人员进行价格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执法证管理规定》使用执法证件,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执法证件,不得将执法证件用于非价格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将执法证件替代其他证件使用。

第八条  执法人员进行价格行政执法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实行亮证执法。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办案程序,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检查、审理、审查和处罚。

 

第三章   文 明 执 法

 

第十条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须自觉使用以下文明用语,做到文明执法。

(一)您好!我们是重庆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您过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我局统一安排,决定对你(单位)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检查,这是检查通知书,请签收。

(三)根据检查(调查)的需要,请你(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提供以下检查(调查)所需的资料,请给予配合。

(四)您好!这是我们检查(调查)提取的资料,请核对并逐页签字盖章。

(五)针对检查(调查)中的情况,我们有些问题需要调查询问一下,请配合我们制作笔录。

(六)您好!这是我们检查(调查)制作的法律文书,请核实后签字盖章,如有说明或者补充的,可以写在此栏内。

(七)您好!这是我们的送达回证,请签字或者盖章。

(八)谢谢你(单位)对检查工作的配合和支持,请多提宝贵意见。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须耐心细致进行沟通解释,不得态度粗暴,不得发生吵架、打架行为。

第十二条   在接待群众价格咨询、投诉和来访中,须耐心解答群众的疑问,认真做好登记。接待人员应当认真解决和协调好来访来电人员的一切事宜,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推诿。

 

第四章  纪 律  规 范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依法办案,并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遵守执法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价格行政执法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六条   严禁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不得索要、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礼金、礼品及有价证券,不得接受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十七条   不得参加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的经营性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邀请到旅游景点游览观光。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将依据《执法证管理规定》吊销其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情况纳入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因不文明执法,受到投诉举报的,经查实一律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违反纪律规范,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拒不改正或者屡查屡犯的,将按照规定提请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致使行政处罚错误的,将严格依照《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过错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为规范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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