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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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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

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年1月10日 渝价〔2014〕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我市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矛盾,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自2014年1月13日起,调整我市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白天时段:6:00(含)—23:00。

(一)起租价:10元/3公里;

(二)公里运价:超过3公里后,每公里运价2元;计费方式为每500米计费一次,即1元/500米,实行先计费,后计里程。

(三)低速行驶费:营运时速为0-12公里(含0公里和12公里)时,计时满5分钟加收白天公里租价的50%,之后,每满2.5分钟加收白天公里租价的50%。不满2.5分钟不计费。

(四)返空费:每车次营运里程超过25公里(不含25公里)后,每公里运价3元,仍按500米计费一次,即1.5元/500米。同程往返不收返空费。

二、夜间时段:23:00(含)—次日6:00。

(一)起租价:11元/3公里;

(二)公里运价:超过3公里后,每公里运价2.3元;计费方式为每500米计费一次,每次1.15元。

(三)低速行驶费:营运时速为0-12公里(含0公里和12公里)时,计时满5分钟加收夜间公里租价的50%,之后,每满2.5分钟加收夜间公里租价的50%。不满2.5分钟不计费。

(四)返空费:每车次营运里程超过25公里(不含25公里)后,每公里运价3.45元,仍按500米计费一次,每次1.73元。同程往返不收返空费。

三、合乘费

出租汽车租用期间,在计价器能够满足合乘计费的前提下,经征得第一用户的同意,方可搭乘第二用户,合乘路段可以收取合乘费,合乘费用由合乘乘客各负担70%。合乘路段不得再收起租费。

 四、适用车型:本次价格调整以天语车为代表车型,今后如推出同档次车型,仍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五、按日结算的包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本次调价后若遇CNG价格上涨达到一定水平时,采取租价外加收CNG附加的方式弥补燃料价格上涨。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3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发布的有关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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