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14-03-26
字体: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2014326渝价〔201493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动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以下简称发改价格20131845号)有关规定,就我市成品油零售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降低135元,即由每吨9455元调整为9320元。对于车用汽油质量标准升级至第四阶段的,根据发改价格20131845号有关规定,每吨加价290元,即为9610元。

二、0号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降低130元,即由每吨8625元调整为8495元。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执行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未执行配送的,在我市确定的最高批发价格基础上,批发企业按现行运杂费补贴标准执行。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每吨300元。

五、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六、调整后价格自2014327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做好成品油资源组织工作,加强资源调度,平衡资源供应,保障市场需求。同时要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请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紧密合作,加强油品质量监督力度,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

九、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及时反馈价格执行情况,如出现异常波动,要及时向我局上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要强化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变相涨价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秩序。

 

附件:1.庆市2014327日起汽、柴油批发和零售价

 

重庆市2014年3月27日起汽、柴油批发和零售价格

 

      

品差

密度

升数/

最高销售价格

零售价(/)

零售价(/)

批发价(/)

90号汽油

(Ⅲ)

100

0.7514

1331

7.00

9320

9020

(Ⅳ)

100

0.7514

1331

7.22

9610

9310

93号汽油

(Ⅲ)

106

0.7495

1334

7.41

9879

9579

(Ⅳ)

106

0.7495

1334

7.64

10187

9887

97号汽油

(Ⅲ)

112

0.7495

1334

7.82

10438

10138

(Ⅳ)

112

0.7495

1334

8.07

10763

10463

0号柴油

100

0.85

1176

7.22

8495

8195

+5号柴油

98

0.85

1176

7.08

8325

8025

-10号柴油

106

0.85

1176

7.66

9005

8705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73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