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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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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

201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2014221日 渝价〔201467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强化收费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1503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201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本市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等收费单位(含所有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单位)都应参加审验。

二、年审内容:

(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

(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

(六)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八)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三、年审时间安排:

年审时间从201431615

四、年审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继续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严格按照《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年度启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年审工作计划,采取集中年审和上门年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年审工作,建立年审档案,制作年审记录表(见附件1)。要加强重点单位的审验,做到应年审单位一个不少,应采集并录入收费动态监管系统的数据一个不漏,确保年审工作取得成效。

(二)鉴于本年度启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收费许可证全部使用新的编码,需要对收费许可证进行全面换发,各区县要做好新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确保许可证的换发与新系统的启用同步完成。

(三)要公开年审制度,向收费单位公布年审时间、地点、程序、要求,为收费单位及时办理审验手续。

(四)要做好201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严格按照《201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2013年度取消、停止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3)所列项目进行统计,凡《201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未列的项目一律不得使用。各区县2013年度年审工作报告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含收费情况上报汇总表)于615日前分别以正式文件和通过收费动态监管系统报送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附件:1重庆市收费许可证年审记录表

      2201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

      32013年度取消、停止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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