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
2013年度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2014年3月10日 渝价〔2014〕76号
市级有关部门、中央在渝单位: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合法收费,纠正乱收费,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4月15日至18日,我局对市级有关部门、中央在渝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和有关收费情况进行年度集中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凡在重庆市物价局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均应参加201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二、年审内容:
(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
(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
(六)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八)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三、年审所需资料:(一)《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务必带齐本单位办理的所有许可证,届时全部更换新证);(二)需填报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自查表》(附件1);(三)你单位使用的收费票据、票据领购证;(四)你单位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提供复印件);(五)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情况的文件;(六)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对收费单位开展集中年审时,特别是对涉及项目多且金额大、社会反映强烈且信访多的收费单位要进行重点年审。请各单位及直属单位按照年审日程安排表规定的时间(附件2)到重庆市物价局(地址:渝北区金山路8号)相关处室(8楼收费管理处811室、813室,商品价格管理处806室,5楼房地产价格管理处508室,医药价格管理处513室。)进行年审。年审合格后,在《收费许可证》上加盖年度审验章,作为收费单位继续实施收费的有效凭证。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审的,我局将依照《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重庆市物价局201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日程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