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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药物制剂价格调查的通知

日期: 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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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开展医疗机构药物制剂价格调查的通知

2014年4月16日 渝价〔2014〕112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掌握我市医疗机构药物制剂生产销售情况,做好价格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药品成本价格调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部分医疗机构药物制剂成本及现行价格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我市部分医疗机构生产的药物制剂,包括该品种的所有规格(调查医疗机构及具体品种见附件1)。

二、调查内容

医疗机构需上报以下调查资料: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二)药品监督部门批准配制制剂的文件复印件

(三)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药物制剂说明书;

(四)填报医疗机构药物制剂生产成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

(五)主要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在不同时段的购进发票各三张。

(六)委托加工配制的需提供相关委托资料。

(七)未生产或其他情况无法提供以上资料的,需提供书面说明。

三、报送形式

请各医疗机构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调查资料(纸质件)报送至重庆市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附件1及附件2可登陆重庆价格信息网(www.cqpn.gov.cn)下载。报送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山路8号科创大厦512办公室;联系人:杜聪,联系电话 67512150;邮政编码:401147。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医疗机构应如实、准确、全面填报调查数据,我局将对报送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对存在拒报或虚报问题的医疗机构,我局将会同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进行价格检查,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有关调查医疗机构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上报有关调查资料。

附件:1.调查医疗机构及具体品种表(略)(请登录重庆价格信息网www.cqpn.gov.cn下载)

2.医疗机构药物制剂生产成本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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