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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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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630  渝价〔2014180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重庆药品交易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

为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常用低价药品供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要求,现将我市贯彻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低价药品管理范围和价格管理方式

凡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及我局公布的重庆市低价药品清单的品种及剂型(附件12),纳入我市低价药品管理范围,按照最高零售价格折算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我局制定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所列品种剂型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经我局审核后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经我局审核后退出低价药品清单,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的药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定价前,暂由我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生产企业要据实报送相关资料。

三、建立市场价格监测机制

为掌握低价药品市场实际交易(购销)价格变动情况,由重庆药品交易所及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汇总低价药品目录清单内药品的实际交易(购销)价格及数量,并于每季度后一月15前填表(附件3)以电子版的形式报送至重庆市物价局(电子邮箱:cqwjyyc2009@sohu.com)。

 

四、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列入低价药清单的药品价格,合理控制价格调整幅度并保持价格稳定。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房销售低价药品仍执行规定的药品加价率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对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要重点监测。对价格变动频繁、实际购销价格与零售价格差异幅度较大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必要时开展专项调查;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建议取消其交易资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公示等名义为企业出具书面证明。

五、加强政策联动

加强价格、采购和报销政策的有机衔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善低价药品采购办法,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调动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合理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促进用药结构优化,科学合理用药,减轻患者总体医药费用负担;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确保改革平稳实施,取得实效。我局将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局之前发布的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低价药品清单

      2.重庆市物价局定价范围低价药品清单

      3.低价药品交易(购销)价格数据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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