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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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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77日 渝价〔2014213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市级各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

为切实推进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规范临床诊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74号)精神,按照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决定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费是指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以病种为计价单位向患者收取费用的收费方式。我市将依据国家临床诊疗路径规范,分批推出50个单病种收费改革试点病种。首批推出的病种名称及二级医院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同时,鼓励一级和三级医院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收费标准按二级医院标准分别降低5%和上浮10%执行。

二、收费标准包括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各项医药费用支出,即从患者确诊入院,按规定的临床路径诊疗规范治疗,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的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查、化验、检查、床位、治疗、手术、护理、药品、医疗耗材,凡纳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例,医院不得在病种费用外另行收费(血液和血液制品、用血补偿金及明确规定的除外内容按规定收取费用)。

    患者要求进行的不在确诊病种临床路径内或与确诊病种无关的检查、治疗所发生的诊疗费用,均不计入按病种收费标准,由患者全额承担。

三、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等符合退出单病种临床路径条件的,要严格按国家和我市临床路径管理的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发生的诊疗费用按现有的政策规定另行计算。

四、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其医保支付结算按重庆市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将按病种收费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医院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在实施按病种诊治前,应将收费原则、标准、临床路径、进入和退出机制等事项,及时告知患者,并签订病种收费诊疗协议书;按病种收费的病例必须向患者提供病种诊疗清单,不再向患者出具费用清单。

六、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是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合理成本约束机制,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有利于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1410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附件:按病种收费标准(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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