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
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年6月30日 渝价〔2014〕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市电力公司、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江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化解产能过剩的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水泥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国家决定运用价格手段加快淘汰水泥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淘汰类水泥熟料企业生产用电实行更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
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规定的淘汰类水泥熟料企业类别,我市淘汰类水泥熟料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元。
二、甄别淘汰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企业)名单
淘汰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企业)名单由区县经信委会同区县发改委按照国家要求逐个甄别,提出初步名单报市经信委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进一步甄别后,尽快函告市物价局。各有关电力公司按照物价部门规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我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水泥熟料生产线(企业)用电差别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经信委要将辖区内淘汰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企业)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市质监局要进一步加强水泥生产线许可证管理,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