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督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转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
设施运行监督办法》的通知
2014年6月30日 渝价〔2014〕2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环保局,市电力公司、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减少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质量,加强对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印发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督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现将国家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已安装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经环保验收合格后,由市环保局函告市物价局,市物价局通知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
二、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环保设施的,经环保验收合格后,市物价局通知发电企业执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包含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三、各燃煤电厂要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及运行管理的通知》(渝环〔2014〕141号)要求,切实加强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行并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四、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根据日常检查结果,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和环保设施分布式控制系统数据等,每季度核实辖区内市直管企业以外燃煤电厂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并于下季度初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