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
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5月12日 渝价〔2014〕13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以下简称《通知》),就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渝价〔2004〕143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实行单独定价有关通知》(渝价〔2004〕147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6〕323号)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不符合《通知》的,以《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